公司章程
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章程與規則的關系類似于憲法和法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章程范文,歡迎大家來閱讀。
公司章程【篇1】
寧夏廣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條 公司名稱:寧夏廣軟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銀川市民族南街184號
第四條 公司由 王濤 郭軍儉 霍禮鈴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銀川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10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自主創新、專注務實,服務社會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計算機系統集成,通訊工程,安防工程。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貳佰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姓名
王濤 郭軍儉 霍禮鈴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王濤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67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34 %。
股東乙:郭軍儉 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66人民幣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33%。
股東丙:霍禮鈴 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66人民幣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33%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全體股東簽名:
年月日
公司章程【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倳嫀熦撠煿镜呢攧諘嫻ぷ?。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章程【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劉繼忠和趙紅俠共同出資,設立遷西縣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即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與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次,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__月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