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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

| 小龍

各項規章制度是人們從長期生產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是保障安全、促進生產的有效手段。安全操作規程、電氣安裝規程;運行管理和維修制度及其他規章制度都與安全有直接的關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電氣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歡迎大家來閱讀。

電氣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精選篇1

1、學校必須加強對水、電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工作人員管理,經常檢修學校的水、電的設施設備,保障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2、加強對學生進行節約用水、安全用電等方面的知識教育。減少和避免因水、電而引發的安全事故。

3、教育學生自覺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節約用水。不在有水池在地方玩耍,不損壞自來水的供水設施。

4、學校要重視供水設施設備的管理,做好師生飲用水的消毒殺菌工作,為他們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源。要保證每天學生提供足量的飲用水,禁止學生喝不衛生水,杜絕腸道傳染病在學校發生。

5、后勤人員要經常對學校電器和用電器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特別是暴風雨后,要對全校用電線路和用電器要進行及時和安全全面的檢查和維修,確保師生用電安全。

6、各班主任是本班的水、電安全教育者和管理責任人。要加強安全用電的宣傳力度,增強學生安全用電常識。

7、全體師生要節約用電,做到人走燈滅、關閉所有用電器,不亂摸電源的線路、開關,發現有裸露的電源和線路異常,要立即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8、教育學生不得用濕手接觸帶電的線路和操作帶電的電器。不在高壓線下放風箏,不在電線上晾曬衣物。

電氣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精選篇2

為規范公司安全用電,消除職工承包戶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的家用電器損壞及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電力法》結合我連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公司住家戶和集體在用電之前,要向電力部門提出申請,在用設備的安裝、維修要有專業操作人員進行,住家戶私自不準私拉亂接電線,以免造成用電事故的發生。

二、嚴禁在電線底下修建房屋、打場、堆柴草、打井、栽樹,不充許在電線和其它帶電設備附近進行集體活動,防止觸電傷人和起火。在電線附近修理房屋或砍伐樹木時要采取措施,對可能碰到的線路設備,要找電工停電后進行。

三、住家戶晾曬衣服的鐵絲和電線要保持足夠距離,堅決禁止在電線上晾曬衣物。

四、小水泵、脫粒機、清糧機等用電設備,不準帶電移動,不準掛鉤接電,不準使用破股線,不準使用地爬線,攔腰線。

五、小家戶在照明設備方面嚴禁用手摸燈頭,開關插座以及其它家和電器金屬外殼。有損壞、老化漏電及時找電工修理或更換。嚴禁使用不合格燈頭、燈線、開關、插座等用電設備。用電設備要保持清潔完好,燈線不要過長或恍動。

六、堅決禁止和設電網防盜、防竊、捕魚、狩獵、捕鼠和滅害,嚴禁使用“一線一地”照明。

__安全領導小組

公司職工安全用電管理措施

為加強全連職工、用電戶的安全用電管理,確保電力暢通無阻,更好的為職工群眾提供便利的安全用電環境,特制定本措施。

1、各用電戶在用點過程中,一定要服從電力公司片區電工的管理,發現隱患及時告知電力公司進行整改,否則發生后果自負。

2、電的使用由電力公司片區電工負責,不得私自換線、接電,必須由電工操作,否則發生后果自負。

3、嚴禁在電桿旁和電線下堆放柴草和從事其他生產活動,否則發生后果自負。

4、嚴禁個人私自挪電桿和電線,發現類似的事情將嚴肅處理。

5、高壓線兩旁不允許高空作業或采伐林木,且高壓線兩旁不允許栽種樹木,對危害線路的樹木要及時采伐,否則,發生后果自負。

6、各用電戶要高度重視用電管理制度,不允許發生不安全事故。

電氣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精選篇3

一、范圍

本標準確定了倉儲貨架和存儲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單元荷載的放置要求、倉儲貨架的日常保養及損傷評估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倉儲行業使用的各種組裝式鋼結構貨架(不包括自動化立體倉庫貨架)。

二、術語和定義

1使用者 user

對倉儲貨架進行日常管理和控制,并對其安全負責的公司或個人。

2供應商 supplier

直接供應倉儲貨架的公司,該公司是指原始生產商或是銷售商。

3叉車操作人員 track operator

經過專業培訓并負責叉車操作及安全使用的人員,包括人工叉車的操作人員。

4額定荷載Maximum payload capacity per shelf

設計規定的最大荷載。

5單元荷載 mass of unit load withpallet

一個裝載單元在裝滿貨物時的總重量(包括托盤重量)。

6設計凈空 design clearance

每個裝載單元周圍或上方的安全距離。此安全距離用以保證放入或取出貨物時,不會與其他貨物發生接觸以及不與倉儲貨架的結構發生接觸。

7倉儲貨架的變動 changes of storage racks

對倉儲貨架進行改變其原有設計方案的一切調整與改造的活動。

8存儲工具 storage medium

指托盤、集裝箱、箱柜、箱子、桶、滑板輸送架或其它采用叉車裝運的貨物存儲裝置。

三、總體要求

1不應使用未經驗收的倉儲貨架。

2操作過程不應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工況,并應執行下列由供應商提供的安全工作荷載數據:

a) 懸空地板的承載能力。

b) 每個隔間的最大安全均布荷載。

c) 每米長度貨架的最大安全荷載。

d) 最大安全力臂和擱板荷載及重心的位置。

e) 最大安全單元荷載。

3 當使用叉車或其他機械操作設備時,操作要求如下:

a) 應確保存儲工具的質量和類型與倉儲貨架相適應。

b) 應在叉車操作人員及其他操作人員上崗前給予足夠的培訓和指導。

c) 應在倉儲貨架周圍張貼荷載信息標志,指導叉車操作人員及其他操作人員工作。

d) 單位貨物的重量不應大于倉儲貨架設計時規定的額定荷載。

e) 單位貨物的總體尺寸不應大于倉儲貨架布局和結構的設計尺寸。

f) 對倉儲貨架進行作業的叉車在其整個伸展高度和提升重量的情況下應具有足夠的剛度。

g) 叉車巷道直角堆垛寬度不應大于貨架布局的設計半徑。

h) 應確保叉車操作通道或區域內沒有障礙物。

i) 倉儲貨架發生任何意外或損傷時,叉車操作人員或其他操作人員應立即向其管理人員報告。

四、非倉儲貨架的專業安裝人員應禁止攀爬貨架。

4倉儲貨架的操作

1 常規貨架

(1)操作過程

a) 叉車裝載托盤駛入托盤貨架存儲位置。

b) 駕駛員開啟叉車將托盤水平放入柱片之間的隔間。

c) 駕駛員考慮托盤貨架梁的位置將托盤準確的放入貨架適當深度(降低托盤之前,不能與梁有接觸)。

d) 小心降低托盤,將其放于梁上,從叉車上卸下荷載。當托盤與梁接觸,禁止托盤在支撐構件上進行滑動或拉動。

e) 駕駛員從托盤上去除叉車并降至地面。

2倉儲貨架的變動

倉儲貨架的變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安裝地點。

b) 橫梁層高。

c) 橫梁層數。

d) 最大單元荷載。

e) 荷載放置方式及加載方式。

f) 構件連接形式。

當倉儲貨架發生變動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a) 倉儲貨架的變動會引起安全承載能力,應請原供應商進行評估及操作。

b) 倉儲貨架變動期間,應卸載。

c) 貨架結構的所有變動完成后,應更換發生變動的安全荷載標志。

d) 對于裝有背部支撐的倉儲貨架,當梁的位置改變時,支撐節點位置應改變,梁之間的水平支撐應重新定位。

e) 除非倉儲貨架設計者的批準,不應通過焊接或栓接對倉儲貨架進行添加或變動。

3存儲工具

應根據供應商規定的加載方式進行裝載,不應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荷載。

應保證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況下并具有足夠的強度。

尺寸、類型和公差應與倉儲貨架結構匹配。

4單元荷載的放置

(1)不應放置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單元荷載。

(2)貨物的堆放或托盤存放應保證不會掉落。

(3)倉儲貨架應設立警示標識顯示其最大額定荷載及加載方式等重要信息。當一個倉儲區域內有多個不同的承載能力倉儲貨架時,倉儲貨架應清晰明了地分區域顯示其相關的最大額定荷載及加載方式。

(4)除非在倉儲貨架設計時已經考慮,單元荷載的實際尺寸不應超過保證倉儲貨架安全操作所需凈空。

(5)荷載布置應根據貨物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應保證荷載布置與設計承載能力時的荷載布置一致。宜參考供應商提供的加載方式。

(6)放置荷載時不應站在貨架上。

(7)叉車在任何時候都應小心行駛,避免對貨架產生碰撞造成損傷。

(8)規定的單元荷載托盤應按照規定的正確的方向放置在倉儲貨架支撐構件上。托盤支撐與梁軌道的正確方向。

(9)托盤在支撐上的定位托盤應與前后方向一對托盤式貨架橫梁或左右方向的駛入式貨架梁導軌對稱布置。

(10)當貨架最低的托盤支撐在地板上時,宜在通道兩側分別設置一條托盤放置導向線來進行定位。

五、日常保養

1總則

倉儲貨架應進行日常檢查,尤其是對于已經發生的損傷。必要時,應在考慮現有防護措施的基礎上及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所有的檢查數據、發現和采取的補救措施應做好日志。倉儲貨架應定期請專業供應商或具有一定經驗、經過培訓的人員來負責檢查。

2檢查內容

(1)主體結構應檢查的問題有:

a) 結構任何部分的碰撞損傷。

b) 柱的傾斜度。

c) 墊片、錨栓、鎖定裝置、柱及柱的保護裝置的工作狀況和有效性。

d) 焊接或母材可能存在的裂縫。

e) 建筑地板的狀況。

f) 托盤上貨物的位置。

g) 托盤在貨架上的位置。

h) 所有承載部件的狀況和位置。

(2)安全防護措施應檢查的問題有:

a) 荷載和信息標志的設置和更新。

b) 無任何存儲位置超載。

c) 單元荷載的穩定性。

d) 單元荷載的尺寸。

3檢查周期

倉儲貨架的檢查應在常規的基礎上系統地進行,宜按下列方法執行:

a) 每日檢查。由叉車司機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倉儲貨架進行每日檢查,發現的所有安全問題和損傷應向管理人員進行報告。

b) 每周或每月檢查。由倉儲貨架安全管理人員倉儲貨架進行每周或每月檢查,并提交正式的書面報告。

c) 定期的專家檢查。應定期請專業倉儲貨架供應商或有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專業檢查,并向管理人員提交檢查結果和必要措施的書面報告。

六、損傷評估

1總則

使用者應對柱、支撐構件和梁的損傷的嚴重程度進行系統的評估、分類和記錄。評估時應制定一個操作程序來對評估結論指出的問題進行研究。當不能消除存在的問題或再次發生損傷的可能性時,該程序應制定減少該可能性的適當措施。應在分析為什么會出現損傷的基礎上得出結論,如:

a) 叉車的誤操作。

b) 倉儲貨架的變動。

c) 司機的技能不足,需進行培訓或再培訓。

d) 存儲工具的類型和質量不滿足使用要求。

e) 單元荷載布置不均或懸出。

f) 托盤損傷。

g) 設計凈空太小。

h) 通道寬度太小。

i) 倉儲貨架處于不良工作狀況。

j) 貨物外溢導致托盤通道阻塞等倉庫管理不到位。

電氣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精選篇4

一、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二、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三、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等。

四、自覺接受各級質監部門對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檢驗機構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質檢總局統一設計、監制。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由設區質監安全監察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七、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八、每年對在用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定期檢驗。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定期自行檢查,如有異常,應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使用。

九、廠內機動車輛司機應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狀況。

6、組織廠內機動車輛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廠內機動車輛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1、認真執行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長、超高、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同時保證車輛完好。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位、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才能上崗。

電氣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精選篇5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 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和對養犬的管理, 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堅持管理和服務相結合、 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 社會公眾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人民政府成立養犬管理辦公室。 辦公室負責組織專門人員、專職隊伍對居民養犬進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 查處無證養犬等行為,處理因養犬引發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負責對?無照售犬行為的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機關負 責對因養犬產生的垃圾的清運工作進?行, 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出入本辦法規定?不得出入的場所等行為。

畜牧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犬類防疫工作;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犬類的檢疫防疫工作并核發動物健康證明。

城市房產行政管理機關對社區物業公司 因養犬產生的垃圾?清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負 責對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進行管理。

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 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廣播、 電視、 報刊等新聞媒體, 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

第五條 縣政府所在地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第六條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公民個人養犬,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每戶限養一只犬;?

(二)不得飼養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

1、 體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視為大型犬。?烈性犬品種有 38 種:

(1)獒犬類:西藏獒犬、紐波利頓、 巴西菲勒、 法國波爾?多獒犬、 阿根廷杜高犬、 英國斗牛獒犬。

(2) 斗犬類:比特犬、 土佐犬、 牛頭更、 美國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類:中亞牧羊犬、德國牧羊犬、 克羅地亞牧羊?犬、 塔塔爾牧羊犬、 卡斯特牧羊犬、 皮卡迪牧羊犬、 伊利里牧羊?犬。

(4)獵犬類:阿富汗獵犬、伊卑薩獵犬、 愛爾蘭獵狼犬、法國獵犬、 卡累利亞獵熊犬、 德國獵更、 蘇俄獵狼犬。

(5) 其它犬類:杜賓、 拳師犬、 羅威納犬、 大丹犬、 英國狐、?葡萄牙、 秋田犬、 比利時瑪莉諾斯犬、 伯恩山犬、 羅德西?亞背脊犬、 阿里埃日 犬、 刺毛犬、愛爾蘭塞特犬。

(三) 不得攜犬進入市場、 商店、 商業街區、 賓館、 餐飲娛?樂場所、 學校、 醫院、 展覽館、圖書館、 博物館、 影劇院、 體育?場館、 游樂場、 候車(機) 室等公共場所,以上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應當拒絕攜犬人進入;

(四) 主要道路、 公園、 廣場、 公共綠地每日 8 時至 20 時之?間不得攜犬進入。 主要道路名錄由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五) 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 不得斗犬、 棄犬?

第七條 縣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棄犬、無主犬、 傷人犬、 被沒收的犬及疑似患有傳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 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疫, 對患有狂犬病和其它?嚴重傳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殺,并對犬尸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 經檢疫后對可以飼養的犬進行飼養或交由他人飼養。?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 勸阻, 或者向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 年檢制度。 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 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個人養犬,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合法身份證明;?(二)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 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包括樓房)。

? 第十一條 個人在養犬前, 應當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 20 日內, 攜犬到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 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人發現所養犬只出現病情,應當及時治療。?養犬人在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之日起 20 日之內,到住所地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 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第十三條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 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效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 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 應當自丟失之日起 15?日內, 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 應當自 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的住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 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 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并對犬尸及時進行無害處理。未辦理注銷手續的, 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 應當將犬交犬類留檢所,?并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用于偵查、 巡邏、 醫學研究、 傳染病防治、 救災?犬, 應該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可以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十八條 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響他人學?習、 休息時, 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條 攜犬出戶時, 攜犬人對犬在樓道及戶 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

第二十條 攜犬出戶時,攜犬人應當為犬掛犬牌、 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避讓老年人、 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對傷人犬、 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嚴?重傳染病的犬應當及時送交犬類留檢所。

第二十二條 犬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防疫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 致使犬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或者?第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 會或業主委員 會可以對管理區內居?民投訴的犬只擾民事件,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

對社區內具有普遍性的養犬擾民事宜, 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按照表決結果解決, 表決結果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實施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 街道辦事處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給予具體指導。

第二十四條 除用于偵查、 巡邏、 醫學研究、 傳染病防治、?動物觀賞、 雜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暫時收留無主犬的外,各級?行政關、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群眾性組織的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不得養犬。

第二十五條 從事犬類養殖、 銷售、 舉辦犬展覽等犬類經營?性動, 開辦動物診療機構和動物美容院、動物寄養所、 動物訓?練所等為寵物服務的經營性機構, 應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 并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第二十六條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犬類養殖場、 銷售市場或?者其他類經營場所的犬只, 應當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免疫, 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條 從外埠進入犬只, 必須具有當地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明;并于 5 日內攜犬到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防疫檢疫機構進行犬只健康檢查, 并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二十八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應當 在管理區域內合?理設置動物防疫檢疫點,為養犬人提供防疫檢疫服務。

第二十九條 相關行政部門 的工作人員 依照 本條例 在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執證上崗,文明執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 戶 養犬?兩只( 含兩只)以上,公民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 攜犬進入市場、 商?店等公共場所, 在按規定時間以外攜犬進入主要道路、公園、 廣場、 公共綠地的, 由公安機關或者由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行?為人進行制止和批評教育。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不經登記和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規定, 逾期不?補辦養犬登記證, 不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 對飼養、 經營的犬只不按國家的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為進行強制免疫,?所需費用由違反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縱犬傷人和縱犬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對行為人按照?國家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法律、 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不及時清除?犬只排戶 外的糞便, 攜犬出戶時不為犬掛犬牌、 束犬鏈, 不?由成年人牽領,不避讓老年人、 殘疾人、 孕婦和兒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有權予以勸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在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養犬的, 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將犬送至犬類留檢所。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從事犬類經營性?活動、 開辦為寵物服務的經營性機構不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犬只和其全部違法所得, 并將沒收的犬只交?犬類留檢所。

第三十八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為之一的, 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 年?檢的;

(三)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 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四) 有其他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__年 X月 X 日起執行

電氣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精選篇6

為充分保證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并盡可能節約電力資源,特對學校安全用電作出如下安排:

一、各班教室及功能室均指定專人開關燈和其它電器,電腦、電視、投影、視頻展示臺等貴重電器必須由使用教師開關,學生不準隨便開關;空調等大功率電器在用電高峰期盡量不開,如必須使用時由教師開關。

二、電工必須每月兩次定期對學校電路、設施設備等進行專項常規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

三、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使用錄音機、電腦等常用電器時如出現短路、發出異味等故障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報告電工進行維修,堅決禁止自己動手隨意處理。

四、每天放學前必須由專人負責關閉教室及功能室的所有用電設備,教師下班前必須關閉所有辦公用電設備;星期天電工要關閉教學區總電源;放假前電工要關閉學校所有電源,只為值班區供電;

五、要對消防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指示等照明設施,配電箱、接線盒等電源設施定期檢修,確保發生緊急意外情況時能夠及時處理。

以上各條望各相關責任人認真落實,嚴格執行,對不負責任的人員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引發責任事故的要嚴厲追究責任。

電氣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精選篇7

一、孕產期系統管理內容

1、產前檢查和產后訪視次數

孕早期(13周內):建立“孕產婦保健冊”。孕婦妊娠大于16周者進行產科檢查一次。

孕中、晚期:產前檢查一般在孕16-18周開始,孕28前每月產檢一次,孕 28周-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后每7-10天產檢一次。整個孕期產檢次數城市不少于8次、農村不少于5次,高危增加產前檢查次數。

產后:出院后3天內、產后14天、產后28天左右各訪視一次,共三次,高危產婦根據需要可適當增加訪視次數。如產婦額外需要增加訪視次數,可參照社區衛生服務有關收費標準。

2、保健服務內容

孕早期:做到在孕13周內建立“孕產婦保健冊”,進行體格檢查(包括婦科),測量基礎血壓;確定妊娠大小;進行血尿常規、血型、血糖、白帶常規、肝功能(包括HBsAg)、梅毒篩查、HIV檢測等輔助檢查。進行高危因素的初篩選及登記,發現妊娠禁忌癥和嚴重合并癥者,及時處理。開展孕早期的衛生宣教及指導,如妊娠反應、先兆流產癥狀的識別和預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觸致畸物質、避免病毒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孕產婦保健冊”規定內容進行產前檢查、高危篩選及評定,及時處理妊娠期的合并癥及并發癥,重度高危孕婦及時轉診,并落實專人追蹤、隨訪。產前檢查復診要求:測量孕婦體重、血壓、尿蛋白;詢問前次產前檢查后孕婦的特殊情況(孕30周后詢問胎動計數);檢查胎位、聽胎心;了解胎先露入盆等情況;測量宮高及腹圍,繪制妊娠圖,判斷胎兒生長發育情況;檢查下肢水腫情況等。孕中晚期常規進行血常規、肝功能化驗各一次,必要時進行B超、胎兒心電監護等檢查。

孕婦孕15周-19周建議參加產前篩查,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對篩查高風險的孕婦動員進行產前診斷,并做好追蹤及隨訪。對具有下列情況的孕婦建議直接進行產前診斷,減少出生缺陷兒的發生率。

⑴35周歲以上高齡孕婦;

⑵羊水過多或過少者;

⑶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⑷胎兒發育異?;蛘咛嚎梢苫蔚?

⑸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嚴重缺陷嬰兒的。

開展孕期的衛生、營養指導;家庭自我監護;妊娠期常見并發癥的識別及預防;陰-道分娩的好處;臨產前的準備與臨產癥狀的識別;母乳喂養知識等宣教。

分娩期:積極預防產時并發癥的發生;實行母嬰同室,開展產后半小時內早吸吮、肌膚接觸工作;鼓勵按需喂養。依法進行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開展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出生缺陷監測,在孕產期保健服務過程中發現孕產婦、圍產兒死亡和分娩出生缺陷兒應按規定上報各類監測報表和個案表等資料。

分娩后:產后一月內休養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保健醫師上門進行產后訪視。訪視內容應包括產婦的血壓、乳-房、子宮復舊、會陰或腹部傷口等情況;新生兒測體重、檢查皮膚黃疸及臍部、臀部等情況,并進行異常情況的處理。開展產后營養、母乳喂養、新生兒沐浴方法及嬰兒撫觸等指導、進行產婦心理疏導。

產后42天:產婦及嬰兒應到婦幼保健機構或居住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健康檢查,產婦化驗血常規,測量血壓,評價產婦康復及嬰兒生長發育情況,給予避孕知情選擇指導。

二、孕產期系統管理程序

1、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1)杭州市戶口的已婚婦女懷孕后攜帶本人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冊”;戶口在原籍婚嫁到杭州的孕婦到男方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冊。

(2)在杭部隊現役軍人孕婦,可以憑軍人證到部隊所在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3)流動人口婦女懷孕后持本人身份證到現住地的街道(或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2、產前檢查

建冊后,無高危因素和高危評定為無特殊標記A級的孕婦杭州主城區孕24周前、農村孕30周前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系統的產前檢查;達到規定孕周后孕婦轉至助產技術服務單位繼續進行產前檢查,直至分娩。建卡后孕婦如需要到居住地社區服務中心進行產前檢查,建卡單位應開出委托書,將并“孕產婦保健冊”交由孕婦帶至接收單位進行產前檢查,并做好追蹤及隨訪工作。

嚴格按照《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實施細則》進行高危孕婦的篩選、追蹤、隨訪,并做好登記。高危孕婦按評分級別及時轉至相對應的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及治療。轉出單位必須做好追蹤、隨訪、登記、結案工作。各縣(市)、區級婦幼保健院落實好本地區的孕24-32周孕婦的縣級水平高危篩查工作,并保證篩查質量。

3、產后保健

杭州城區醫院在孕婦分娩出院時將“孕產婦保健冊”交由產婦家屬,在出院后三天內送至產后休養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產后訪視。主城區訪視單位每季交換一次代訪單和“孕產婦保健冊”??h(市)及蕭山、余杭區的產婦產后訪視管理按原有的方法進行。

產后42天,產婦攜帶嬰兒一起到婦幼保健機構或產后休養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母嬰健康檢查,建立兒童系統管理檔案。各縣(市)及蕭山、余杭區的產婦及嬰兒按原規定進行檢查。

三、各級醫療保健機構職責

(一)一級醫療機構及有責任地段的區縣級醫療保健機構

1、及早掌握地段內的孕婦情況,為本轄區戶口和居住在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孕婦及時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并作好登記,進行規定孕周內的產前檢查服務,并按《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實施細則》進行高危篩查及管理。

對本市戶籍但非本轄區的孕婦,應動員去戶口所在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冊及管理,并將有關信息報告轄區婦幼保健院或孕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

在杭州市居住一年以上(按暫住證)的外省和本省戶籍孕婦按本地戶籍管理;居住一年以內的本省戶籍孕婦動員去原籍建冊,并及時(25天內)將孕婦情況反饋給該孕婦戶籍地的地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由原籍管理,做好登記。如為居住一年以內的本省戶籍孕婦建立了孕冊,則按本地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產后訪視結束后將孕冊及時返回戶籍地的地市級婦幼保健院,做好備案。居住一年以內外省籍孕婦按流動人口管理。

2、進行產后三次訪視及產后42天的母嬰健康檢查。收集“孕產婦保健冊”,統計分析資料,定期上報衛生統計報表。對收集的非轄區內所建的孕冊及產后訪視代訪單,及時上交轄區婦幼保健院。定期參加轄區召開的工作例會。

3、負責相關的健康教育與咨詢工作。

(二)依法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各級醫療、保健機構

1、開展規定孕周內的產前檢查和健康教育服務,直至分娩。接受基層高危轉、會診,并做好追蹤、隨訪、登記工作,并按要求填寫《孕產婦保健冊》。發現孕婦無《孕產婦保健冊》,應及時囑咐孕婦去所轄地建立保健冊。對不符合計劃生育要求的孕產婦于入院24小時內報告醫院所在轄區的計劃生育部門,并做好登記。在產婦分娩后及時完整地填寫“產時至出院前情況”記錄。產婦出院時《孕產婦保健冊》交產婦家屬帶回休養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圍產保健門診,落實產后訪視。

2、按規定進行產時信息的錄入、傳輸及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冻錾t學證明》發放按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__]319號)文件執行,堅決落實由助產單位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開展孕產婦、圍產兒、5歲以下兒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監測,做好HIV陽性孕產婦的干預和個案報告。負責規定區域內的孕婦縣級水平高危篩查,并協助轄區婦幼保健機構開展對基層的業務指導及培訓。

3、服從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的管理及指導,依法上報各類衛生統計及監測個案、報表。

4、發現孕產婦死亡應在24小時內上報所轄地的婦幼保健機構,并配合做好孕產婦死亡調查工作,提供孕產婦死亡病歷復印件。

(三)區、縣級婦幼保健機構

負責轄區內圍產保健工作的組織協調、質量控制,以及婦幼衛生各項監測和統計信息的匯總、上報等工作。配合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做好轄區內孕產婦死亡個案的調查,提供孕產婦死亡評審所需的個案資料。按要求組織轄區內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的評審工作。做好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掌握本地區影響母嬰健康的危險因素,并開展相關的調查,提出干預措施。

(四)市級婦幼保健機構

負責全市的孕產婦系統保健規范的制定,并對各區、縣(市)孕產期保健工作的質量進行監測、評估、質控。組織開展與圍產保健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及知識更新。負責全地區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并在規定時間上報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時反饋給基層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危害母嬰健康的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學調查,承擔國家級監測點工作。負責全市的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病例的個案調查及評審工作等。

四、質量控制

1、圍產保健工作有關的房屋及人員要求

門診:設有與就診區相鄰的候診區,配置有宣傳欄、健康教育資料架或多媒體宣教設施等。門診設有獨立的接診室和檢查室二室(面積大于20平方米),配有咨詢、產科檢查、室溫控制及消毒隔離等有關設施。產前檢查人員必須具有助理執業醫師以上資格,進行孕期檢查及一般情況的處置工作。高危門診必須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負責高危孕產婦的診治,嚴格實施首診負責制。從事圍產保健工作的相關人員每三年必須接受知識更新一次。

產后訪視人員:應由掌握婦幼保健基本知識與業務指導技能、并具有一定人際交流技巧的醫護人員承擔。人員相對固定,并經區(縣)級以上的婦幼保健機構的專業培訓,每2-3年復訓一次。

產科病房和分娩室按有關要求執行,助產技術服務人員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2、圍產保健質量管理指標

⑴高危孕產婦篩查率100%,漏篩率為0;

⑵高危孕婦追蹤隨訪率100%;

⑶戶籍人口孕產婦系統管理率>90%;

⑷產前篩查高風險孕婦追蹤隨訪率100%;

⑸圍產兒死亡漏報率0。

五、圍產保健訪視卡及嬰幼兒健康體檢卡管理

孕產婦系統保健服務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杭州市衛生局關于調整圍產保健訪視卡和嬰幼兒健康體檢卡執收管理單位的通知》(杭衛發〔20__〕82號)文件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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